(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④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6个月以上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