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服务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

信息来源:深圳市气象局(台) 信息提供日期:2014-09-25 14:0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④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6个月以上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