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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使用审查与共享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信息来源:深圳市气象局(台) 信息提供日期:2014-09-25 14: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有违反下列气象资料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有违反下列气象资料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2)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3)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5)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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