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违反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4)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二)有违反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3)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