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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来源:深圳市气象局(台) 信息提供日期:2017-04-2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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