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政部令第77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这里的“未经登记”,指既未在境内合法登记,如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也未在境外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