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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团体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13 17:1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会团体章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未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限作专门规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因此,其任职年限需符合前述负责人任职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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