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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0 11:1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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