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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依据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跨行业、跨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以“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