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一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少儿学生参保人
1.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
2.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
3.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4.在本市居住未在园在校且未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其父母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1)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我市签发的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为深圳户籍居民。
(二)成年居民参保人
1.年满18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2.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