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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办理离开机构手续,并出具离开机构确认书:(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三)依法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被依法收养;(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