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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第二条 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