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7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9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