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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经营者哪些行为会被依法查处及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07 15:2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依据文件:《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运规〔2019〕 12号)

  施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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