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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怎么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5-22 14: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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