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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02 11:2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依据文件:《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

  施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进行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资料;

  (三)查询、复制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与国际航空运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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