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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哪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08 15:3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三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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