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2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期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调整后进行补缴。202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按其当前缴存基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