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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未决定依法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逾期未将日常维修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