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温预警持续拉响,酷热笼罩着大地。在这炎炎夏日里,不仅我们的身体要承受高温的“烤”验,家中的燃气安全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高温环境为燃气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问题。因此,掌握正确的燃气使用方法和安全知识至关重要。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高温天气下的燃气安全指南,助您和家人安全度夏。
一、日常使用常识
(一)保持厨房通风良好
夏季高温,大家习惯紧闭门窗开启空调。然而,在使用燃气时,这种做法十分危险。燃气燃烧需要消耗氧气并产生废气,如果厨房空气不流通,一方面,可能导致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引发中毒事故;另一方面,一旦燃气发生泄漏,在密闭空间内,燃气浓度会迅速积聚,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瞬间就会引发闪燃等事故。所以,无论天气多热,使用燃气时一定要打开厨房的窗户,让空气自然流通,形成良好的通风环境,降低安全风险。若厨房安装了空调,也应适当开启窗户,定期通风换气,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二)检查燃气设备状况
高温加速了燃气设备的老化进程。对于燃气胶管,要特别留意,仔细查看是否出现老化、龟裂、硬化或破损等现象。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应立即更换为更耐用、安全性更高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鼠咬等优点,能有效降低燃气泄漏风险。同时,要检查家中灶具的使用状况和年限。灶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这是保障安全的重要配置。从购买之日起,灶具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超过8年,超期服役的灶具,零部件老化,性能和安全系数都会大打折扣。若您的灶具已接近或超过使用年限,建议及时更换为正规厂家出品的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产品。
(三)养成良好用气习惯
在使用燃气烧水、做饭时,务必做到人不离灶。煲汤、煮粥时,由于烹饪时间较长,汤汁容易溢出浇灭火焰,导致燃气泄漏。因此,要全程照看,或者设置闹钟提醒自己。使用完燃气后,及时关闭燃气总阀门,养成“随用随关”的好习惯。无论是上班出门,还是长时间外出,都要仔细检查阀门是否关闭严实,防止因疏忽导致燃气泄漏。此外,还可以定期用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道接口、阀门连接处等部位,观察是否有气泡产生,以此检查是否存在漏气情况。若发现有连续气泡冒出,说明该处漏气,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二、紧急应对措施
(一)燃气泄漏应急处理
如果在家中闻到类似臭鸡蛋的刺鼻气味,这很可能是燃气泄漏了。此时,千万不要惊慌,要保持冷静,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气源总阀:立即关闭燃气表前的总阀门(对于瓶装液化气,关闭钢瓶角阀),从源头阻止燃气继续泄漏。
2.严禁触碰电器开关:在燃气泄漏现场,任何电器开关的启闭都可能产生电火花,引发燃气爆炸。所以,绝对不能触碰电灯开关、插座、电器设备等,也不要在室内使用手机。
3.打开门窗通风:迅速打开家中所有的门窗,让新鲜空气进入室内,加速燃气的扩散,降低室内燃气浓度。
4.撤离现场:组织家人迅速撤离到室外空旷、安全的地方,远离可能存在燃气泄漏的区域。
5.拨打报修电话:到达安全地点后,拨打燃气公司的抢修电话(深圳地区25199999),向专业人员说明情况,等待他们前来处理。如果事态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三、禁忌事项
(一)勿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杂物
燃气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空旷,严禁堆积杂物。杂物的堆积不仅会影响燃气设施的正常操作和维修,还可能在燃气泄漏时阻碍空气流通,使燃气积聚,增加爆炸风险。同时,高温天气下,一些易燃杂物靠近燃气设施,若遇到明火或高温,极易引发火灾。因此,要定期清理燃气表、燃气管道周围的杂物,确保燃气设施周围环境安全。
(二)禁止私自改装燃气设备
夏季是装修旺季,但千万不要私自改装燃气管道和设施。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装、改装都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私自改装可能会破坏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导致燃气泄漏。而且,私自改装后的燃气设施无法通过专业的安全检查,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您因装修等原因需要改动燃气设施,务必联系燃气公司,由专业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确保改装后的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三)远离易燃物品
厨房中常见的杀虫剂、面粉等都属于易燃物品。杀虫剂含有可燃成分,在厨房有明火的地方使用时,极易引发燃烧甚至爆炸。使用杀虫剂前,要清除周边的易燃、可燃物,使用后及时盖好盖子,不要敞开放置。面粉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也会爆炸。因此,在制作面食时,要远离灶台和明火,防止面粉粉尘引发危险。
高温天气下,燃气安全不容忽视。牢记以上日常使用常识、紧急情况应对方法以及禁忌事项,时刻保持警惕,让燃气安全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希望大家都能养成良好的用气习惯,确保家庭用气安全,度过一个清凉、安心的夏天。
【政策相关小知识】
根据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作了如下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
(三)盗用燃气、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
(四)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六)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
(九)擅自操作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十)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器具;
(十一)侵占、压占、毁损、擅自暗埋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及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