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环评法》规定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繁體版
|
English
|
移动版
|
数据开放
|
政务邮箱
|
站群导航
|
政务机器人
热门搜索排行
热门搜索: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深圳
项目审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2016版《环评法》规定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10-31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的新《环评法》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触碰右侧展开
微信公众号
微 博
移动应用
咨询
投诉
个性化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