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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配套建设哪些环境保护设施?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06-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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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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