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26),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企业运营管理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包括正常生产活动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环境排放监测等内容。
2.处理企业宜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流程,在接收、贮存、拆解、拆解产物的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的出入库等环节建立有关数据信息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接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类别、重量和(或)数量、来源;
b)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类别、工位、时间、重量和(或)数量;
c)拆解产物的类别、重量和(或)数量、去向与利用处置方式;
d)电路板、矿物油、荧光灯管、荧光粉、含铅玻璃、制冷剂、液晶面板、保温层材料、压缩机等应单独记录,记录来源、入出库日期、重量和(或)数量、处理方式及去向,制冷剂还需记录 类别编号、种类;
e)任何指示电器电子产品可能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的信息;
f)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宜参照废锂离子电池护照管理模式,构建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明确规范产品基础信息、流向数据、处置记录等核心内容的留存要求。
3.处理企业依法制定的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等内容。应避免处理过程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处理企业厂区内宜设有覆盖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到拆解产物出厂全过程的视频监控,至少包括厂区进出口、上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贮存区域及进出口等关键区域及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