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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法律要求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9-29 10:1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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