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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5-14 16: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二、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三、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四、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五、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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