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