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范危废经营企业以个人之名行违法之实?-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如何有效防范危废经营企业以个人之名行违法之实?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03 15:1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条款,相较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较大变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设定了高额罚款等处罚措施,而《法典草案》在保留对企业事业单位类似处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且处罚相对企业事业单位大幅降低。笔者认为,这一变化可能导致企业为规避高额处罚,产生以个人名义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动机。

  处罚差异催生违法动机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框架下,企业若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将面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也有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或关闭。例如,某企业因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被处以200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被罚款30万元,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将造成巨大冲击。而《法典草案》中个人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罚款仅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的巨大差异可能会使得企业出于成本考虑通过个人名义开展此类经营,以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业务拆分掩盖违法本质

  部分违法企业可能利用业务拆分或外包的灵活性,将危险废物经营业务伪装成个人行为。例如,企业与个人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表面上以个人身份独立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实则仍受企业控制和指挥,企业借此规避自身作为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企业以个人名义经营危险废物业务,会打破市场原有的公平竞争格局。合法经营的企业遵守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环保要求,运营成本高。而通过个人名义违规经营的企业,规避了高额处罚和严格监管,降低了运营成本,得以以低价参与市场竞争。这会导致市场上危险废物处理价格混乱,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多维度排查破解执法难题

  从执法角度看,区分个人自主经营与受企业幕后操控的个人经营难度很大。个人经营活动相对分散、隐蔽,执法部门难以全面监管。在日常巡查中,对于个人小规模的危险废物收集点,执法人员可能因难以判断其是否受企业指使而漏查。因此,建议执法部门可从资金流向、业务规模与频率等角度入手。

  一是核查资金流向。调查个人经营资金是否与产废单位、运输公司等特定企业存在频繁、大额往来;调查企业公账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向多个个人账户分散打款记录。

  二是评估个人业务规模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重点关注连续3个月收集量超50吨、使用核载大于等于8吨的重型运输车辆、租赁大面积专业危废贮存仓库等个人危废经营行为。

  三是关联企业立体排查。突击检查个人经营场所时,核查作业工具是否印有企业标识、车辆GPS轨迹是否频繁往返企业厂区、仓库是否存放企业专用包装材料。

  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笔者建议,此次《法典草案》细化和完善相关细则与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与企业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的界限。例如,规定若个人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的设备、场地或资金,且经营收益与企业存在关联,则应认定为企业行为,适用企业相关处罚条款。通过多维度执法核查与细化执法机制,以期有效破解个人与企业危废经营行为的监管识别难题。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