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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第36号) 第四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