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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第36号)第六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