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 第36号)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