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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哪些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1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发现资产损失后,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资产损失调查核实程序。调查组应由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组成,应包括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调查组核实资产损失情况,可调取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等。情况复杂或企业自身无法确定损失情况的,可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损失情况、应对措施等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书;(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认定资产损失责任,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产权单位申请复查。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直管企业内部下一级企业应当向上一级企业书面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直管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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