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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09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按照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财政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有六方面:

  一是调整《办法》适用范围。原《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和前期咨询专家都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前期咨询专家的工作职责、管理要求、使用方式等并不一致。为此,《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针对评审专家管理进行规范。

  二是严格专家资格条件。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专家选聘的资格条件,细化了专业能力要求、年龄及健康要求、信用记录要求以及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三是建立专家退出机制。原《办法》只规定了专家的进入条件,未明确退出情形。为实现专家能进能出,《办法》明确了专家解聘的四种具体情形。

  四是细化随机抽取规定。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办法》与相关制度办法相衔接,细化了专家随机抽取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家不足时的两种处理办法,对专家补抽、专家抽取时间等作了规定。

  五是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机制,明确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情形并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资格条件和退出机制相衔接,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

  六是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原《办法》未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主体。为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办法》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相关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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