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提出了四方面措施: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是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是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
四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