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经济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五)受让方(适用于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投资方的资格条件;
(六)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条件、挂牌底价;增资扩股项目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增资扩股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或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评判标准和遴选方式;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