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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11-0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经济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五)受让方(适用于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投资方的资格条件;

  (六)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条件、挂牌底价;增资扩股项目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增资扩股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或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评判标准和遴选方式;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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