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所述“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如何计算?-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产权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所述“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如何计算?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信息提供日期:2025-07-03 10:3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判定是否能够实际支配企业是从国家出资企业角度出发,因此计算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时应合并计算。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