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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复工或同意建设的工业及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怎么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12 11:0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历史违建,是指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在2004年10月28日停工的历史违建中,区政府根据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工业及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第54条,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处理,免予罚款;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告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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