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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1-24 16:4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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