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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理办法》第 35 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政府申请收购或者统筹使用其历史违建。根据房屋实际状况,政府可以收购或者统筹历史违建用作产业配套用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后,区查违办可以将历史违建直接处理确认给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具体处理办法由区政府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