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承担区域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区域评估应当按照一级评估开展,适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和《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区域评估应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