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根据《处理办法》第41条,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历史违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根据《处理办法》第43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据此,未按《决定》申报的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可以按照《处理办法》的要求补办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