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25、26条,区查违办在处理历史违建过程中,对通过规划土地审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程序的,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历史违建已取得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无需重复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消防监管部门验收或者备案,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验收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