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25、26条,区查违办在处理历史违建过程中,对通过规划土地审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审查程序的,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手续。历史违建已取得房屋安全有效证明的,无需重复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区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