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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其中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以下类型:
(一)电动车充电站、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混凝土搅拌站、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设施用地。
(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