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13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包括如下情形:
(1)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的;
(2)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的;
(3)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无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4)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