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历史违建应当依法拆除: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2)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3)占用基本农田的;
(4)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5)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6)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历史违建应当依法没收: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2)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历史违建;
(3)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另外,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4条第2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未按照政府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