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9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6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的历史违建,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依法拆除时参照可以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的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前述历史违建依法拆除或没收后,占地属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完善手续后纳入国有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