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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
(二)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应当保留树木;
(三)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四)皆伐的采伐面积,择伐和渐伐的采伐株数达到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重新申请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
(五)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