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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实施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应承担上述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