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农村城市化历史违建是2009年6月2日前,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农村城市化历史违建包括: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统一简称为“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 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 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