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 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