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55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施行前,历史违建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买受人应当持相关执行文书、拍卖等买受成交文书、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等资料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处理办法》施行前买受人已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买受人补交建筑物《用地测点报告》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的其他测绘报告后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移送区查违办。